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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铁鹏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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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代表人物思想
更新时间:2009-04-14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古典犯罪学的代表人物,其以动态的眼光,较为系统、细致地提出了犯罪的对策。他将预防和矫正犯罪统称为补救方法。补救方法又分为四种类型:预防方法;遏制方法;补偿方法;刑罚方法(惩罚)。1、预防方法是指有助于防止犯罪的措施。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直接方法,及时而具体地适用于某种犯罪;间接方法,在于一般地预防所有犯罪。直接方法又主要地分为两类:司法前防护方法;治安官员施用的方法。前者表现为公民在遇有犯罪时的自我保护方法,包括与正在实施犯罪的罪犯进行暴力对抗;抓获嫌疑犯;防范嫌疑犯;将嫌疑犯送交治安官员;请求援助;扣押确信属于被盗的物品,或者应保护的受损被盗物品;要求旁观者作证;请过路人协助将进行犯罪预谋的嫌疑人送交治安官员。后者是仅限于治安官员施用于已暴露之犯罪的方法,包括告诫、威吓、强制离开某地、部分放逐、保证、给处于危险状况中的人或物设置警戒或者由守卫人员予以保护、查获意图用于实施犯罪的武器或者其他器械。直接方法,除了上述的两类以外,还有其它特别适用某种犯罪的措施,这些措施在时机和方式的选择上,有赖于案件的许多具体的情节,决定于具体案件的性质。例如,对于书写诽谤材料的案件,应当在其公开散布之前查获。如果说预防犯罪的直接方法使犯罪受到正面打击,那么预防犯罪的间接方法则采用迂回的方式对待犯罪。间接方法包括施恶能力之剥夺;禁止获得可能形成犯意的知识;抑制犯意;引导人们热衷于有益的公共娱乐以改变危险的欲望;在无害或者危害尽可能小的限度内满足本能欲望;避免怂恿犯罪;仁善文化;利用荣誉心或公众制裁;利用宗教之动力;利用训示的力量;利用教育力量等等。在预防犯罪中,边沁更为注重间接方法。他认为,不具有惩罚性的间接方法能对人们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发生作用,使其服从法律,避免受到邪恶的**,依靠人们的意志和知识进行自我约束。间接方法不仅具有较为温和的优势,而且能够成功地适用于许多直接方法无法解决的案件。2、遏制方法是指有助于阻止已经发生且正在进行中,但尚未完成的犯罪的方法。遏制方法适用于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以便司法介入的犯罪。对不同类型的持续犯罪,应采取不同的遏制方法。边沁强调,在适用预防和遏制方法时,必须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结果,既包括罪犯所追求的,也包括被罪犯忽视或者没有预见到的结果。补偿方法由赔偿和保障构成,以保护那些遭受犯罪侵害的人。3、补偿方法由赔偿和保障构成,以保护那些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当给予的补偿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相等时,补偿就是完整的。补偿包括两个方面或两个部分,即过去的补偿和将来的补偿。前者称作损害赔偿,后者则在于抑制罪恶。边沁重视补偿对治理犯罪的作用,他认为,人们总是在观察承担痛苦能够换取什么。补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形影相随。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用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令人吃惊的负担。4、刑罚方法有二种,即消除再犯意图;消除行为能力。前者称作改造,后者称作剥夺能力。边沁认为,刑罚方法有利于防止类似的犯罪。尽管惩罚有着它的局限性,但是边沁并没有完全否定惩罚对治理犯罪的作用。他指出,在许多案件中,惩罚虽然不可能矫正已经实施的罪恶,但有可能消除其再犯的意图。尽管犯罪能获得很大的快乐,但是,惩罚所造成的痛苦超过实施犯罪获得的快乐。

古典犯罪学派在进行预防犯罪时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把刑罚作为最重要的减少和消灭犯罪的对策,主张一般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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