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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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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股东法律权益纠纷-咨询上海宋律师
更新时间:2021-11-23

0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所有违约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具体包括:

(1)须合同有效;

(2)具有违约行为;

(3)没有免责事由。

2、违约责任的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应合同特殊的归责原则或者特定种类的违约责任形式的要求,使其一些特定的违约责任的构成除需要满足一般的构成要件外,还要具备的特别的构成要件。

(1)损害后果

(2)因果关系

(3)违约方有过错

违约责任原则上都为无过错责任,因此,不要求违约方有过错。但有例外,即在某些以过错原则为归责原则的同类型中,违约方有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有:①赠与合同;②租赁合同;③加工承揽合同;④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⑤多式联运合同;⑥保管合同;⑦仓储合同;⑧委托合同。

02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又称为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1)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因其灭失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免于实际履行的责任。

(2)金钱之债或者种类之债的债务人不履行的,非违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但是以下三种情形例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由债务人对可采用更换、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的瑕疵给付,实施相应补救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责任形式。

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形式适用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瑕疵给付的违约行为的场合,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3、违约损害赔偿

(1)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由两部分构成:实际损失,即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而导致的现实财产的减少(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

(2)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国家为了达到惩罚经营者的目的,规定了特殊的赔偿金额,此金额高于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情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见于以下三种:

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担的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③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违约金的适用:(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2)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实际发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过高或者过低,可适当进行调整。(3)补偿性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4)违约金和继续履行;(5)违约金和其他补救措施。

5、减价请求权

(1)减价请求权属于违约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是指在双务有偿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其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2)减价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减价请求权的性质,尚有争议,通说认为减价请求权是形成权。即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违约方的同意。

(3)减价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等双务有偿合同。

(4)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此权利行使需注意其两要件:一是因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使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二是买受人在主张该权利之前已经履行了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减价请求权的关键内容即到底减多少价款,适用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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