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承租了某铺面,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全年租金。2019年8月,王某得知其租赁的铺面整条街在2020年1月开始都要进行拆迁。到2019年10月30日,王某认为2020年将要拆迁,铺面将无法使用,因此拒绝缴纳2020年的租金。
王某拒绝缴纳租金的理由成立吗?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否则构成违约。至于到2020年商铺能否使用,还不完全确定。如果届时无法使用,王某可向房东主张退还租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拒绝缴纳租金。王某缴纳的是2020年全年的租金,是先款后用,等到了2020年1月,如果商铺确实拆迁,王某自然不再缴纳租金,如果商铺没有拆迁,王某再缴纳租金不迟,并没有给房东造成损失。
那么,应当如何从法律上认定王某的行为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这就是我们说的先履行抗辩权。要回答王某能否拒绝支付租金,就看王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本案种,2020年1月商铺拆迁,也就意味着到2020年房东无法向王某提供所需商铺,也就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种规定“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我们认为本案种王某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2020年的租金。
当然,张德升律师在此提醒,从司法实践中看,法院认定中止履行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在少数,一旦法院认为中止履行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中止履行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