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与交易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合同管辖地,没有约定的,就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管辖,管辖权之争可谓经久不衰。
合同转让是否会引起管辖法院的变更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也就说,如果原合同对管辖权有约定的,合同转让后,仍然适用原来的管辖约定,合同转让并不会导致管辖法院的变更。
那如果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权呢?
这个就要区分情况了
如果原合同可以依据转让方的地位确定管辖的,那么合同转让后,就可以依据受让方的地位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还款,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出借人将该债权转让的,那么债权受让方就可以在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如果原合同的管辖依据与合同双方地位无关,那么合同转让后,就不会变更原来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其享有的收取租金的权益转让,受让方依然只能在租赁物使用地法院或者承租人所在地法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