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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更新时间:2021-11-19

夫妻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登记在父母名下有几种可能,购房为父母居住、夫妻双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故暂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或者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夫妻双方帮忙出资,夫妻双方离婚时又能否主张以共同财产来分割呢?


01“司法解释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向登记的父母主张。


02”笔者认为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首先应当分析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夫妻双方明确是对父母的赠与时,则属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该出资额即为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无法请求分割或者是主张债权;当夫妻双方出资时明确是对父母的借款或者未明确是赠与的,对于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主张出资额的债权,而其他性质的房屋,笔者认为也可以按照债权进行分配,离婚时夫妻双方各享有出资额一半的债权,可以向房屋登记的父母主张。


03“参考案例观点

钟某2与钟某1系兄妹关系,钟某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钟某2交付购房款,关于案涉房屋由钟某1所交款项如何进行认定的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的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钟某1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替钟某2、罗某支付涉案房屋的相关款项,应作为王某与钟某1的共同债权。在王某与钟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涉案房屋的情况王某是明知的,且没有相关证据证实钟某1存在故意隐藏、转移、恶意串通等情形。因此,应将共同债权110,022.58平均分配,由钟某2、罗某向王某支付55,011.29元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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