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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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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出租车乘客能否同时向肇事方和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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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在运营中,与一货车相撞,致使乘客受伤,货车负全责。乘客起诉货车,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货车方赔偿10万元。但在执行时,货车方无力支付全部赔偿款,只支付了2万元,在此情况下,乘客能否以出租车方违约为由,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答: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涉及了两个法律关系,即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不同、标的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基于上述不同,这起交通事故中的三当事人之间可以形成两个独立的诉讼,不能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后果。若乘客分别提起两个诉讼,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但应注意《民法典》1182条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填补原则,即受害人有损害或加害人有获益才有赔偿。这起交通事故给乘客造成10万的损失,并且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对该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和数额作出了判决,在法律意外 ,乘客的损害已经得到了赔偿。如果乘客再提起违约诉讼起诉出租车公司,其诉求的数额不应包括其侵权诉讼中已经判赔的数额,否则,其诉讼请求可能不会被支持。(最高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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