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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的诉求,却不一样的管辖
张德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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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8年

确定案件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是提起诉讼首先要考量的问题之一。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有意思的管辖问题,来跟大家分享下

一样的诉求,却不一样的管辖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出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那么购买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配合将某某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在被借名人不配合办理过户时,房屋实际权利人也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配合将某某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上述两个请求可以说是一摸一样的,但是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却完全不同。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借名买房”纠纷中,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吕XX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案》中,对此问题有明确的裁判,最高院认为:

借名买房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借名人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实际是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属于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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