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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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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未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法院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更新时间:2021-11-13

【案情简介】

黄先生和魏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两人便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两人的女儿琪琪出生了。婚姻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之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执,夫妻感情日渐淡漠。

2016年,魏女士偶然发现丈夫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情感上大受刺激。两人大吵之后,魏女士随即更换家里门锁,将丈夫赶出家门。夫妻两人开始分居。

此后,夫妻两人沉浸在婚姻情感纠葛之中,争吵不断,全然没有顾及身边的女儿琪琪。琪琪小小年纪无法理解父母的纷争,竟然将家庭的不幸都归责到自己身上。随着父母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琪琪内心濒临崩溃,两度意欲轻生,这才引起黄先生和魏女士的注意,将琪琪带到精神卫生中心检查,最终诊断为抑郁症。

上海某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当事人有离婚的自由,且本案中黄先生和魏女士都同意离婚,但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妥善处理离婚事宜,导致双方所生之女琪琪在此过程中遭受重大心理创伤。如此时法院准许双方离婚的请求,可能会对琪琪造成进一步伤害。故法院向黄先生和魏女士释明,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在琪琪的抑郁症得到控制之前,父母应当将重点放在孩子的治疗上,而不是离婚。若双方坚持离婚,法院将判决不准予离婚。经释明,当事人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情形。在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离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但达到了法定离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准予离婚。但离婚纠纷是复合之诉,除了处理离婚,还要处理子女抚养等事宜。如双方当事人未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妥善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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