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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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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经济犯罪律师-合同诈骗罪-缓刑
更新时间:2021-11-11

案情简介:

被告人林某承接了建设工程项目。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林某陆续向被害人王某及他人借款。之后,被告人林某因无力偿还外债,遂向王某谎称自己已承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并向其出示自己伪造的加盖有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叶某印私章的该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以及相关的报建手续等资料,以邀请王某入股为名,骗得王某入股金20万元、借款35万元。林某将骗得的55万元钱用于偿还欠款等开支。经鉴定,上述合同中所加盖印章的印文与某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被害人王某发现被骗,向××机关报案。

律师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1、涉案的35万元是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民间借款,且被害人将该笔借款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予以了确认,故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某的合同诈骗数额为20万元;2、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人也一直在支付利息,也提供了房产证作担保,因此被害人王某主张被告人林某合同诈骗金额为32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害人王某是在收到20万元退赔款,且在与被告人签订了退还剩余20万元的还款协议后出具的谅解书,因此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林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认罪认罚,故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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