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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李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1-11-10

案情简介:

被告人武某、李某经密谋后,在某小区803房通过QQ向网名“飘飘”的人员购买5975条包括手机号码、开户银行、部分姓名和银行卡号的公民个人信息和传呼器等设备,并利用购买的信息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从其电脑中勘查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5975条。归案后,被告人武某、李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武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武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武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被告人李某所提希望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两名被告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根据在案证据诈骗犯罪的部分事实及数额未能查清,因此本案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本案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李某的辩解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获利较少,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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