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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玉红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2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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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更新时间:2009-04-09
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的侦破和案件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证人不愿作证却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固然有多种,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惧遭报复,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以至于象肖敬明、邓镪保、张太林等人在向有关机关作证后遭人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证人保护均有规定。但这些规定分别是从司法机关职责的角度,妨害作证受阻以及打击报复证人的角度作出的规定;对司法机关职责的规定因过于笼统和原则,缺乏操作性,具体应当由哪一个司法机关来保护,如何保护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造成司法机关在管辖上相互推诿,同时因缺乏完备法律依据,造成相关机关无法对证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保护。其次,刑法对因妨害作证和打击报复证人的处罚规定,采取的是事后惩处,实际中往往因立案门槛较高,很少有人因对证人打击报复或阻止证人作证被刑事处罚;因此这样的规定在对证人的保护方面形同虚设。因证人惧遭报复造成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证人出庭作证,大量的刑事案件都是仅凭侦查机关做的笔录来定案,这样就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为此,在我国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迫在眉睫,上海市一中院启用的证人屏蔽技术就是在证人保护方面做出很好的探索,虽然有其不足的地方,但毕竟首开证人事先保护制度的先河,随着法律人士对证人保护制度探索的继续,我想不久的将来,相对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将显现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 丁玉红律师 1363386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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