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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伟律师
天津-天津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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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风险应对
更新时间:2009-04-08
 1、关于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关于试用期期限的风险提示
  (1)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达到随意辞退员工的目的,仅与员工签订试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约定的试用期均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赔偿金: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前发现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或单位的录用条件,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提出延长试用期,对于这种做法,因目前关于试用期是否允许延长暂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经咨询天津市劳动局等部门,均认为该做法存在一定的争议。
  (3)另外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即安排对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1)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约定试用期,合理约定试用期。如,三年以上期限(含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约定六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零三百五十四天时(不到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四个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劳动合同期限;
  (2)慎用延长试用期,律师建议不要采取这种做法。如情况特殊,必须采取该方案解决,则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与员工作出劳动合同变更,且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到劳动局办理劳动合同变更备案;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出资技术培训,为避免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满后提供专项出资技术培训,也可以提前终止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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