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合同到期,承租人既不肯续签合同,也不肯注销以承租房产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怎么办?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公司注销及营业地址变更是公司行为,必须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相应材料才能进行,但按照目前的工商登记规定,一个门牌号码的房产地址内只能注册一家公司,如果承租人不肯注销以该房产地址为注册地址的营业执照,就会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很大的困扰。
目前,营业执照的注销和户口迁移问题一样,法院是不会就这两项事实行为立案的。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除外,比如"营业执照延期迁出或注销/户口延期迁出的,每逾期壹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元",则可以就违约金的给付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
若在合同没有就营业执照的迁出做明确约定,房地产权利人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救济呢?目前,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行的操作时:新的承租人租赁该房产去办营业执照时,比正常注册公司多提供一份房地产权利人出具的承诺函,然后工商局会实地查看,若原公司确实没有在该地址营业,则会让新公司注册。承诺函需体现如下内容:该房产以前曾出租给**公司(原公司),现因租赁合同到期,原承租人不愿意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销或迁移,现该房产出租给**公司(新),本人同意**公司(新)以**地址办理工商登记。原承租人与本人发生的任何问题的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