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上海某公司员工赵某,在入职时《劳动合同》约定:赵某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的话,以赵某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赵某就向公司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赵某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扣除了赵某一个月工资。
解读:然后赵某就将公司告上了法庭,那么公司有权利这样做吗?
法律明确规定: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有具体损失的证据,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金额,本质上属违约金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