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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辉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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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09-04-08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家属的委托,并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李X涉嫌盗窃一案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全部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李X,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有了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从本案已认定的事实方面,被告人李X在本案中只起辅助、次要作用,属从犯,理由如下:
①、在犯罪意图方面,本案被告人李X并未参与窃取财物的预谋,被告人李X是在其他同案犯将货物盗取后,当天晚上由被告人谈X电话联系才过去的;
②、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李X是在其他同案犯将货物盗取后,由被告人谈X电话联系才过去开叉车的,并且货物放好后李X就开叉车走及回家了。可见,被告人李X在犯罪中只负责用叉车运输货物,并没有具体参与窃取货物(拔监控器、开锁、砸锁、窃取、搬运、搬离、销赃等),也对货物的数量、价值不知情;
③、从销赃、分脏情况看,根据被告人勇X仁、谈X、李X等人的供述,销赃具体由被告人勇X仁、谈X实施,销脏所得由其分配,由此可见,被高人李X自己不占有、不控制赃款,实际分得的赃款为2700元,分得的赃款数额也是最少;
由上可见,在本案中,被告人李X没有参与密谋策划,只是被动参与运输赃物,不占有控制赃款,在本案中只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
根据立辉的《询问笔录》,本案被盗的油墨为4900元∕桶,盗窃的货物的价值为九万余元,没有超过十万元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根据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的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本案被告人认定与同案犯共同侵占财物的价值为121500元,我们认为价格鉴定机构所得价值结论存在疑点,建议法庭对涉案物品的价值重新鉴定,以准确量刑。
三、损害后果方面,被告人盗窃的财物虽然根据现有材料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本案涉案赃物已被缴获发还受害单位,且各被告人已经基本全部退脏,事实上本案基本没有给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这点也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也请法庭注意本案的以下事实及情节:
被告人李X是初次犯罪,没有前科;
被告人李X积极退脏,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李X坦白交代了有关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也认罪,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辩护人提请法庭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量刑,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
胡永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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