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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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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跟着没了吗?
更新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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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前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有这么一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但在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订后,这一条被删除了。2019版商标法延续了2014版的规定,法律的这一变化体现了商标的财产属性,为什么这么说呢?

旧法认为商标是国家赋予注册人的权利,主体在,权利在,主体消失,权利消失。所以,只要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销他名下的注册商标。

没有错,国家的核准注册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的前提,但对于注册人来说,注册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就像厂房和钞票一样,它是值钱的东西,只是它无形性,往往会让人忽略它的价值。新法充分认识和肯定了商标的财产属性。把注册商标作为财产来看待,就更容易理解了:商标注册人是自然人的,自然人去世了,他身后留下的财产将由有权利继承的人继承,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也就是说,随着自然人的去世,商标注册人就变成了前注册人的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权移转手续。

商标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企业为例,企业破产、解散,注销登记了,终止了,商标权作为注册人的财产,将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组代表企业处分,如果清算时忽略了商标权,而单位已经注销,未做处分,商标权会自动消失吗?不会,它只是被清算组遗忘未处理的财产,即使企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原企业全体股东仍可以再形成决议对商标权进行处分。

这样一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商标权作为财产,仍可以流转,相关权利人可以办理商标转让或者移转手续。但是如果商标权彻底被注册人及有权承继的人遗忘,随着时间的推移,过了有效期不进行续展,最终也是会被注销。

法条的变更完美地阐释了,商标权,不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人身性权利,而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财产性权利。所以,别不把商标权当干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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