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其辉律师
湖南-郴州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15
好评人数
23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判决书的说理性从“临时性强奸”说起
更新时间:2012-06-17

判决书的说理性从"临时性强奸"说起

  浙江湖州南浔法院的法官们恐怕没想到,他们的一纸判决竟会引发热议。更意外的是,争议焦点并不是对两名强奸被告人各判处三年徒刑这一判决结果,而是判决书中的一句话--"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短短这几天时间,"临时性强奸"成为最新的网络流行语,与"躲猫猫"、"俯卧撑"等流行语相比,"临时性强奸"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的诞生并没有以人的生命为代价;但相同之处是,它所反映的问题同样值得深思。

  判决书犯有明显的语法错误

  在案件细节未全盘公布之前,笔者不能贸然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妄加评断。就目前新闻报道披露的情况看,网友的质疑确也不无道理,南浔法院的判决书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判决书中使用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一表述,其用意显然是想表明两个协警邱某和蔡某的罪行与普通强奸犯罪有所区别,因为这二人并非惯有为非作歹之心,仅是临时起意铸成大错。然而,从语法角度看,"临时"这个词可以用来修饰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但无论如何不能用来修饰强奸行为本身。在汉语中,临时的意思是"非正式的、短时间的"。如果邱某和蔡某的强奸罪行被说成是"临时性"的话,不禁要问:哪些强奸行为是"正式的",抑或"长期的"呢?强奸作为一个犯罪行为过程,本不应有临时与正式之分,判决书在这里犯有明显的语法错误。

  不少司法判决长期缺乏说理

  可问题在于,判决书中的一个语法错误怎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呢?笔者认为,其中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有不少司法判决长期缺乏说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说理,二是说理过程过于简单抽象,起不到说服的效果。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有些法官只重判决结果不重说理过程,觉得说理是多余的;二是有的法官觉得说理过程费力不讨好,还可能被当事人抓住小辫子带来麻烦;三是有的法官缺乏必备的文学能力和法律素养,不能胜任说理的任务;四是极个别涉嫌腐败的法官有意为之,避免被挑出漏洞。

  英国有法谚云:"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判决书的说理过程和判决书的结果一样重要。判决书注重说理,则能像宋鱼水法官一样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判决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即使正确的判决也可能难逃被批驳。可以说,正是我国司法判决普遍缺少说理的现实,才使得网友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如此敏感、如此较真。判决书说理不充分,岂能服众!判决不能服众,司法权威岂能树立!

  处最低刑罚须给出充足理由

  依照刑法规定,普通强奸行为的处刑标准为三到七年。该法院对邱某和蔡某酌情处以最低刑罚,必须给出充足的理由,但恰恰在说理中,判决书的论证过于简单,又犯有语法错误。如此,对此判决公正性的猜疑自然接踵而至。有网友调侃道:莫非这个判决本身也是一个"临时性的即意判决"?可见,从网友争议背后,实则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判决说理性的渴望。

  该案说理中最大的硬伤,在于判决书对轮奸问题的回避。不少网友指出,邱某与蔡某共同对陈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属于轮奸。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间有谚云:"一人不如二人计,二人同心上天去"。在许多案件中,犯罪分子如果单独行动,往往没有能力更没有胆量去实施犯罪,但是,当两人互相壮胆、互相出谋划策时,他们往往会犯下单个人可能想不到也做不到的罪行。正因为如此,刑法才对轮奸行为课以比普通强奸行为重得多的刑罚。


  仅从新闻报道所描述的案件情况看,邱某和蔡某的行为确实应当属于轮奸行为,即使真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也不会低于十年。然而,判决书并未涉及这一影响量刑的重大情节,就对两名被告人各判处三年徒刑,又怎能不引起公众质疑呢?

  链接

  "临时性强奸"

  源自何处?

  据报道,今年6月10日晚,浙江湖州南浔某派出所两名协警在宾馆趁一女子醉酒之时实施强奸,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日前做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各入狱三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