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消失”的商品之法律思考
金和让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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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从业17年

案情概述:

某大型连锁超市,其支付结算采用了“扫码支付”的模式,即消费者自行将所购商品在超市的“自助结算终端”扫码,然后使用手机支付。整个支付过程没有收银员的参与,消费者就完成了购物结算。李某于2021年6月至9月间,在超市购物结算时,通过部分商品不扫码的形式,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前后共计十余次,累计盗窃金额2000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9月9日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委托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刑事辩护团队迅速制定辩护策略,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了解案件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在公安刑事拘留期间取保成功,于2021年9月15日被成功取保,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现在案件处于持续侦办中。

辩护要点:

1.首先从主观方面来陈述恶性相对较小,结合嫌疑人自身的情况向侦查机关陈述其有利理由;

2.其次从客观方面来陈述,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3.最后辩护人敏锐的抓住嫌疑人在本案中的特殊背景条件,并结合案件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辩护理由,并最终得到采纳。

理论思考:

我们现在来看此类案件所蕴含的法律理论,正如华让律所刑辩团队在相关材料中所提到的,超市采取的无人售货和扫码支付的模式,在自助扫码支付的情景中,消费者事实上充当了“收银员”的角色,让消费者有了一种结账不受监管,不付钱没人知道的“错觉”,内心当时的想法更近于“对占有物的侵占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多次漏扫或不扫码支付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形不具有相当性。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多次盗窃”是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提出,在定罪量刑上具有相当性,而漏扫或故意不扫码支付的贪小便宜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按多次盗窃处理过于严苛,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们看到科技的进步是把“双刃剑”,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互联网科技不断变革创新,崭新的支付模式——二维码支付应运而生。扫码支付基础设施的日益普及,催生了诸多法律风险和犯罪,笔者在相应的政府网站进行检索,类似案件在2019年、2020年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其背后所折射出来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华让律师在此提出两点思考:

1.作为商家,需要完善自己的结算监控系统,不给他人可乘之机,社会的进步,制度的完善,才能更好的服务人民;

2.作为司法机关,随着此类案件频发,完善本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从而减少成文法本身存在滞后性这一特点所带来的弊端。

每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又一个普通的家庭,当需要去面对刑事处罚,面对公检法机关之时,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为社会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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