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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1-10-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李光伟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563000
摘 要:经济快速发展作为最好的催化剂,在不知不觉中加快了我国城市化建设,基建工程不断增加,这给建筑工程带来无限生机,也给其带来了很多问题,特别是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环节复杂一环扣一环,利益冲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建设施工合同种类繁多,涉及到的法律纠纷也是很难与司法意识和相关法律不出现误差。因此,本文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类型和特点出发,详细分析了在具体施工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纠纷


前言

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大型的工程项目,施工环节复杂多样,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包括建设施工之前的图纸设计、坐标勘察、可行性分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监督、恶劣天气等;以及施工完成的终审等环节。所以,质量安全有保障的建筑工程并不是简单的搭积木游戏,它需要不同项目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和密切配合。目前国内建筑行业还存在竞争恶劣的现象,许多承包人和发包人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各种违规操作,故意在建筑质量上做手脚,拖欠工程款,加快施工进度,谋取不法利益。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新问题和冲突,司法和法律不可能做到完全覆盖,并做出合理的处理,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概述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建设而签订的支付款项的合同,发包人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或投资企业,而承包人就是符合承包资质的负责施工建设的单位或企业。但实际情况可能没有那么简单,发包人可能并不是真正的建设单位,而是以委托代建单位或合作建设单位的身份,这就很容易导致有关付款责任上争议的出现。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1. 勘察纠纷:指的是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委托,让其对项目进行前期勘察,以此获得酬金。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所建工程的具体需要,对施工场地和建设场地的地理环境进行系统的分析和勘察,并完成相应的施工设计。

2. 设计合同纠纷:指的是根据施工项目的实际需要,如经济、材料、施工环境和操作技术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完善的设计方案。

3. 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项目施工的关键环节,其主要内容有施工地点、建设范围、工程造价金额、工期以及尾款支付和审核验收等。

4. 分包合同纠纷:指的是承包人将一部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多个其他企业完成。

5. 监理合同纠纷:监理部门根据与承包人签订的监理协议,执行一系列的监理业务,从技术、合同和设计等方面对建设工程的工期、完成质量以及资金分配等环节进行监管[1]。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由于建设工程自身复杂的特性,因此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纠纷内容往往会牵涉到许多比较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工人工资分配、质量完成度和工程验收等方面,其实在法律范围和标准认定等方面都很难做到统一。因为合同标的物是多样性的,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标的物类型多样,有商品房、办公楼、酒店以及学校等,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

在纠纷案件审查的认定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案件的真实性、证据链的合法性,在充分具备以上特点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公正裁决。但是,审查认定的过程尤为艰难,首先,建设工期长、工程量巨大、工人众多且变动较快,很容易出现违规操作,延误工期。其次,在工程结款方面双方主体容易出现争议,因为评审人并不是这方面专业的审价人员,所以需要审价部门作出准确性的判断,为评审人提供相对专业的建议文件,辅助其做出公平和正义的决议[2]。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的分析及策略

(一)针对死包价的工程价款鉴定问题

根据国内建筑工程市场的情况,工程价款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可变更价、固定价(死包价)和成本价盈利。死包价主要分为死包单价和死包总价。在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死包总价的类型。这离不开当前国内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影响,原有管理体制没有及时完善,管理出现漏洞,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将建筑材料鱼目混珠、偷工减料。以此,发包人就选择将工程总价事先固定好,使得最大程度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然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发包人对施工项目作出更改、增加以及设计的变更,这就使得之后的工程总价也发生改变,与之前合同中的死包价不符,在发生争议纠纷时,就需要对工程总款作出有效的商议更改。

对于上述问题,若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采用的是死包价的类型进行结款,对于后续的承包人需要做造价鉴定的申请是不合理的。因为一开始的工程投标招标中,承包单位的投标额实际上是少于市场中的实际定额的,而且发包人也会与价格更低、质量有保障的承包单位签约。一般的市场实际定额都是基于国家所规定的标准,所以后续的价款鉴定是不合理的,合同也不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约束。所以,首先对于已经协商好工程总价款的,而之后又需要重新做鉴定的情形,我们不予采纳。其次,因为发包人的个人原因,而使得工程量增加情形并出现纠纷时,需要依据当时的建筑市场价对于增加的部分做出合理的价格评估,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有理有据的对另外的工程部分做出鉴定。

(二)针对多合同的工程总价款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多合同签订的情况数不胜数,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都会登记备案 ,属于白合同,其余没有登记备案的属于黑合同。多合同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分析。首先,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属于国家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之内的、有在登记备案的,并且登记在案的合同与私底下的黑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工程款的支付需要完全依照白合同来严格执行。其次,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之内的、有在登记备案的,并且登记在案的合同与私底下的黑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也应当严格依照白合同支付工程款。这是因为黑合同不具备约束力,而且会对相关人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得建筑市场秩序紊乱。

最后,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不属于国家强制招投标的范围之内的、有在登记备案的、登记在案的合同与私底下的黑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且双方也没有进行公开的招投标的,这种情形被判定为不符合黑白合同的认定条件。双方主体履行的合同内容只能有一份,这需要具体情况来确定最后的工程总款[3]。

(三)针对建筑材料价格变更的问题

对于建筑材料的使用和选择,在合同中双方肯定会有所规定的。但是由于建设工程一般周期长,少则一年半载,多则三年五载,在这其中建筑材料就会发生改变,在支付结算工程尾款的时候,承包人就会向发包人表明材料上涨的情况,并提出增加工程款的要求。往往发包人会将这种商业风险算在承包人的头上,拒绝增加任何工程款。材料价格的变更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标准,单价上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若在建设施工合同上有对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进行约定,就需要依照合同上的相关条例对工程施工的总价款进行更改。否则,就需要依据客观事实情况,由司法部门进行判决。客观事实需要根据当地的建筑材料市场的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建筑材料价格的变更这属于潜在的商业风险,无法做到人工干预,其次还要对变更材料进行更详细的划分,即主材料和非主材料,对于占比小的非主材料一般不做出调整。依照相关规定,主材料又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的调整范围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二类的调整范围在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因材料价格变更而产生的纠纷。

三、结语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在当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方面,还有转包、分包、工程结算等问题。想要更好解决纠纷和问题,我们必须要针对各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不断的弥补和完善之前的方法策略,如此才能够创造出一个更加健康稳定、富有秩序的建筑市场。


参考文献

[1] 雷鑫,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2):78-80.

[2] 高玉兰.建设工程垫资承包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J].建筑经济,2010(11):94-96.

[3]冯小光.《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建筑经济,2005(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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