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统计局2021年3月5日发布《2020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6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16元
2、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286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376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9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2114元
具体赔偿标准、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等)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00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也可按照30元-50元/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80元—150元/天)×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一般我省实践中,护理费的确定较多集中在100元-150元/天区间。例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要求,短期护理以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每天标准为37522元÷365天=102.8元。需要长期护理的根据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
五、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议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六、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并且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50元/天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7868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3316×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7868元× 20年=757360元
二级伤残为757360元× 90%=681624元
三级伤残为757360元× 80%=605888元
四级伤残为757360元× 70%=530152元
五级伤残为757360元× 60%=454416元
六级伤残为757360元× 50%=378680元
七级伤残为757360元× 40%=302944元
八级伤残为757360元× 30%=227208元
九级伤残为757360元× 20%=151472元
十级伤残为757360元× 10%=75736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3316元×20年=266320元
二级伤残为266320元×90%=239688元
三级伤残为266320元×80%=213056元
四级伤残为266320元×70%=186424元
五级伤残为266320元×60%=159792元
六级伤残为266320元×50%=133160元
七级伤残为266320元×40%=106528元
八级伤残为266320元×30%=79896元
九级伤残为266320元×20%=53264元
十级伤残为266320元×10%=26632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陕高法(2019)239号】,统一了城镇和农村的标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该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该意见;该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陕高法(2019)239号)规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20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2866元)。
其他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我省尚未开展统一适用城镇标准的试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286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137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一、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省统计局:2019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114元,丧葬费金额(2020年数据尚未公布,公布前以2019年数据计算):82114元/年÷12个月×6个月= 41057元(丧葬费用:城乡标准一致)】
十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案件区分城市和农村标准.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7868元×20年=75736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316元×20年=26632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7868×[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31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7868元×5年=18934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3316元×5年=66580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身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高法(2020)4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由当事人协商或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十级伤残为千元计,依次逐级递增,一级伤残、死亡为5万元)
十四、其他赔偿项目
处理丧葬事宜的必要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鉴定费、评估费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