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和被告陶**原是朋友关系。2010年12月13日和2010年12月20日,被告陶**因生意周转的需要,先后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二份,借条同时对还款期限作了约定。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被告并未还款,对此,原告虽曾多次向被告主张,但终无结果。后原告委托本律师及时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迫于法律的威信,主动偿还了全部借款,原告撤诉,本案圆满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