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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晓锋律师
山西-太原
从业16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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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2-06-15

【案情简介】
  卢某兄弟三人均工作在外地,其大哥、二哥均已娶妻生子,只有他至今未婚。由于卢某工作在西北山区,条件艰苦,收入较低,其父母一直对他放心不下。今年父母双双病逝,病逝前父母通过电子邮件给三个儿子发过一封关于他们房屋等价值100万遗产的处理函。邮件写明其遗产在他们走后归小儿子卢某所有,并注明了日期,且有亲笔签名。父母走后,兄弟三人在清理父母遗物时,一直没有找到这份电子遗嘱的手稿。那么,这份电子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律师分析】:
  网络的普及导致越来越多曾经用笔和纸记录的事情,被电脑、手机等新型载体所替代和使用。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传递的各类民事活动也正在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法律是接受和认可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这种新型载体的。但该条第三款又作出下列限制性规定:"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从中我们又看出法律对涉及人身关系、不动产权益、公用事业服务等与公民自身、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领域采用保守性规定。目前,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有效形式的遗嘱: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没有符合本案有关电子遗嘱的规定。尽管电子遗嘱属于书面证据的一种,与手写书面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电子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即便有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注有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且电子签名也已经过第三方认证并非伪造,仍不能认定该电子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因此,卢某父母的遗产应当依照《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办理,即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按份额均等继承。当然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或放弃继承。本案可以由卢某兄弟三人协商,尽量遵循其父母的遗愿对遗产进行合理处理。
  附: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分类及应注意问题: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其他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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