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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律师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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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10-13

企业的经营会有盈亏,如果经营不善的话可能要面临企业清算的情况,企业如果要清算的话,要按照清算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清算,一般来说,企业清算的过程中还需要满足企业清算所需要的法定条件。下面整理了关于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形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184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三、强制清算的特点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行清算到强制清算的转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未提起清算申请,股东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2)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执行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比破产清算而言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并不仅是指定完清算组成员,而是监督整个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

  (3)清偿债务方面,引入协商机制

  清偿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时,债权人能够基于意思自治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则无必要当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从而提高了清算效率,节约经济成本。

  (4)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凭裁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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