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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铖律师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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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提前转移财产该如何维权?龙铖律师说法
更新时间:2021-10-12

导读

当遇到欠债不还的债务人时,债权人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如发生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危急情况,债权人可在申请诉讼或提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杨某找到熟人苏某借钱,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苏某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并约定借款到期后,如杨某拒绝还款,将承担苏某追回欠款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后借款到期,苏某多次向杨某讨要借款,杨某均以理由拖延拒绝。后苏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杨某正在转移其名下一套房屋,苏某担心杨某将房屋转移后,其名下财产所剩无几,便找到本律师团队,请求律师帮助其讨要借款。

本律师团队在接到苏某的委托后,对杨某名下的房屋进行调查,了解到杨某名下房屋正在出售的事实后,律师团队迅速制定诉讼策略,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对杨某名下房屋进行保全。杨某得知房屋被保全,心急火燎的找到苏某请求和解,后在律师以及法官的见证下,杨某与苏某达成和解,并将借款返还苏某。

经验总结

本案虽为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但其中涉及的法理值得回味。为防止当事人提前转移财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保全程序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当发生被告可能或正在提前转移财产的危急情况时,原告可以优先于诉讼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以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杨某在欠债18万元的情况下,妄图将名下房产出售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本律师团队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对其房屋进行保全,成功粉碎了杨某逃避债务的计划。最终,在本律师团队的帮助下,苏某不但追回欠款,其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也全部由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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