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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更新时间:2012-06-12

试论律师如何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

金凯律师

【摘要】: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因为要接触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及其人员,因此产生复杂的法律关系。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在诉讼与仲裁中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法律服务活动中,规范律师在诉讼、仲裁中的行为,规范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关系,对于降低律师的职业风险,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谨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以为抛砖引玉,期望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律师关系 实践问题 律师保障

不可否认,目前的中国律师业渐渐成了一个人人渴望跻身进去挑战一番的黄金行当,一种人人希望抓住机遇拼搏一回的利好职业。中国律师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艰辛而漫长的过程。尽管发展缓慢,但中国律师业仍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律师业已成为不可轻视的服务支柱产业之一,社会作用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社会影响已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正因为如此,律师的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受到社会各界空前的关注!处理好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日益重要。

一、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一)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1、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官审判工作具有较强影响力

律师在介入诉讼之前,会对案情有充分的了解。律师不仅仅可以向当事人了解他所知道的关于案情的全部情况,律师还有法定的调查权、阅卷权,利用这些权利,律师可以从其他人、对方当事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当事人自己并不知道、没有掌握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充分的分析、概括和证明。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对法律的了解和与法官的关系决定了律师具有影响法官的能力和条件。

2、律师的工作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提高审判质量

一份历时3个月、覆盖山东省全部法院(山东省高院、19个中级法院、146个区县级法院)和17个地市的21家律师事务所,包含总数为2000份调查问卷的调查报告显示,71%的法官希望当事人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法官希望律师参与诉讼的最主要原因是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法律是一门科学,当事人具有什么诉讼权利、如何行使这些权利、怎么行使权利更有效是这门科学的内容。当事人在不了解这些内容的情况下参与诉讼,很难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法官有时不得不亲自充当律师的角色"给当事人解释法律、提供法律帮助,这是法官不愿意做也不应该做的事情。但是,法官必须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必须保证公正判决,这是法官的义务,是高悬在法官头上的利剑。从法官的职责和工作压力的角度看,法官希望律师参加诉讼,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也为法官提供帮助,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增进当事人和法官的沟通提供帮助。

(二)、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1律师应当尊重检察官

法律职业人员的互相尊重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道德。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官是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诉权。辩护律师对于检察官的工作应当保持尊重。

2律师应当与检察官保持一定距离

在我国,检察官和法官一样属于国家公职司法人员。律师不得以各种形式干扰检察官的正常职务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注意不可以因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收受当事人的钱财行贿检察官或暗示当事人进行行贿,或介绍当事人行贿检察官。这些行为有违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坚决避免。

(三)、律师与警察的关系

1律师应当尊重警察

在我国,公安警察在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大多代理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帮助办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法律申请手续,不可避免地发生职业上的联系。律师在职业中应当自觉尊重他们的工作。

2律师和警察应当保持清廉关系

(四)、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1、律师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尊重仲裁员

仲裁员作为仲裁案件的裁决人,多数具有比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较深的资历,律师在作为申请人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尊重仲裁员,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礼仪。

2、律师在选择仲裁员方面应当避免产生利益冲突

有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能同时担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该律师事务所接受仲裁案件的代理,在选择仲裁员的时候,不能选择与自己有利益冲突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仲裁员。

二、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尽管新《律师法》一方面对既有的律师权利进行了强化,同是也赋予了律师一些新的权利,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想充分地实现这些权利,任然客观的存在很多困境。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和当今的社会现象,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律师能够参政、议政的机会、人数比较少。从各地的新闻中了解到的情况是,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的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二)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人身自由面临严重威胁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但法定的辩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自身的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情形也比比皆是。侵犯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其一,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来自官方的侵害,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或对律师进行辱骂、殴打甚至给律师错误的定罪判刑,也有来自民间的威胁和伤害;其二,辩护律师因执业而陷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陷阱。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这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主要产生在两个环节: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律师被怀疑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一致,律师就有可能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正是因为存在这些顾虑,一些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常常会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这种执业风险往往会限制律师在法庭上的发挥,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律师的调查权也只能是形式上的解决。

(三)律师执业中的权利经常被非法剥夺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以种种理由反复推辞、甚至被拒绝安排的最为常见,致使律师心灰意冷,很多律师都不愿再接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质证权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也经常出现被非法剥夺或侵犯的情况。特别是在个别权钱交易案件、行政干预案件、涉及领导亲戚朋友的案件的庭审中,律师辩律师的,法官判法官的,对一些显而易见的正确意见都置之不理,司法实践向社会证明律师作用极其有限,且可轻而易举地被剥夺干净。例如:司法实践中个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遭到侦查机关要求脱裤子会见的无礼要求,这是对律师人格的极大侮辱,对律师尊严的践踏。

(四)个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个别律师为了推广其律师业务,采取不正当手段,用金钱等物质利诱拉关系,与司法机关形成利益共同体,再将这些不正当的金钱、利益关系作为自身发展业务的资本,造成大量的"金钱案""关系案"的存在,严重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三、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的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律师法》的宣传,积极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

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以来,从一开始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到现在逐步淡出人们的视线。从司法机关紧张应对、律师群体翘首期待,到现在司法机关的"完全没什么好担心"。在这样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新《律师法》的宣传更凸显出其积极的现实意又。在新《律师法》受重视程度逐渐疲软的今天,更应当在新《律师法》的宣传中起到核心作手,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多种媒体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这不仅仅对律师群体加强新《律师法》的宣传教育培训,还应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新《律师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营造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律师制度,关心和支持律师工作,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通过积极宣传,为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奠定社会基础的同时,在司法运作层面上则应该树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在实践中更切实地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或修改相应规范,细化具体操作规则

新《律师法》实施后新问题的产生,对相关司法及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法》并非律师一家之法,《律师法》中所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需要公检法司各机关的重视与配合,不但不能给律师执业造成非法的阻碍,更要主动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保障,在其实现受阻时更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从现今的角度上看,新《律师法》实施前的一些具体规范和实际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制定或修改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关的规范并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则就体现出现实的必要性。

(三)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律师事业蓬勃发展,律师队伍也不断壮大,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呈逐步上升趋势。但与此同时,一些有损律师形象和声誉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例如重庆市扫黑除恶行动中,数名律师因为涉黑、向司法人员行贿等被依法查处。有的律师将代客户追回的资金据为己有。还有的律师把代理客户的内部机密泄露给他人或同伙,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加强律师的道德修养和纪律约束,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

结语:

其实,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是规定在法律制度当中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确了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的处理,才能使律师具有法律上的保障。而律师的保障关键还在于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持之以恒、强有力的依法治国,并以此树立起公信力。坚持健全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决定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定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党的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配置,规范司法行为。我们始终相信,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在执业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终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律师的执业权利必将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亦将得到充分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律师职业基本素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3刘巍:《关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提案》载《燕赵都市报》201033

4韩旗:《新律师法中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来自南京市法学会网 2012528日访问

5王进喜《中国律师法的演进及其未来》,来自中国知网 201252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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