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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立权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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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更新时间:2012-06-12

公司法人资格必须在存在法定原因并经过法定程序(如清算、注销登记)以后,才会消灭。《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民法通则》第45条本身是指引起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存在这些原因时,企业法人本人并非立即终止,企业法人终止是一个法律程序。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必须经过公司清算程序。

清算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法定清算程序直接目的就是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非经清算,未对其债务做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做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是一个复杂、严格的法律程序。甚至有的公司因多种原因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清算,实现公司的终止。当然,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作为清算的目的,只能是形式上的,而实质上,清算的目的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如果仅仅为了终止公司的法律人格,则大可不必通过复杂的清算程序。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管理中十分重要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都规定此种处罚。例如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法经营、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可以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后属于法律禁止该公司的营业能力。吊销营业执照充其量只能被视为引起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之一,其本身并不能视为企业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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