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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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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意见(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09-23

质证意见

第一组证据:2016年4月18日金额为4200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2016年7月18日金额为3500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2016年12月19日金额为3550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2017年11月11日金额为5840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

质证意见:真实性存疑。此《工业品买卖合同》为复印件,需要核实原件;退一步讲,即便此《工业品买卖合同》真实,仅可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没有对应的送货单,并不能证明此买卖合同已实际履行。

第二组证据:2015年7月28日至2019年11月23日期间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存疑。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复印件,需要原件核实;退一步讲,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仅能说明原告开具了发票,无法证实该发票已经送达给了被告;仅凭该增值税发票,也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双方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因没有对应的送货单,无法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供货义务。

第三组证据:2019年4月26日金额为73000元送货单、2019年5月10日金额为73000元送货单、2019年7月10日金额为14600元送货单、2019年10月7日金额为76000元送货单。

质证意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此送货单为复印件,需要原件核实,且送货单上收货人处签字并非被告公司人员,无法证实送货单上的货物送到了被告处,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质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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