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四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20年9月,李四找到张三,声称手中有一个项目寻求合作。张三研究后也觉得李四的项目前景不错,有意投资。于是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于张三对李四非常信任,他自己打算不具体参与项目运作,只是作纯财务投资人参加。项目前期投资预算为1000万元,李四只有200万元,张三需要投资800万元,但李四要求股权占比按张三20%,李四80%来分配,面对这种情况,张三应当如何决断?
焦点问题:
张三出资800万元,仅占20%股权的股权设计,是否合理和合法?
张三如何做才能保证本项投资不吃亏?
律师评析:
(一)考察项目是否靠谱
张三对一个准备成立的初创企业进行投资,是“雪中送炭”,初始企业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大。张三是最大的风险承担人,如果失败,张三将损失惨重。在进行投资之前,张三应仔细分析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技术是否先进、市场是否足够大、盈利是否能持续、政策是否支持、创业团队是否稳定等。如果项目靠谱,张三可继续下一步。
(二)应考虑的因素
1、出资比例不是股权分配的唯一依据
分股权就是分利益,最重要的是公平,而公平体现在为公司所作贡献的大小要与股权
数量相匹配。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是传统的分配方式,适用于特定的资金驱动型企业。但在互联网和合伙人时代,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分红权和投票权。
2、承认各自价值和付出
张三是纯财务投资人,付出的是资金。李四是创始人,付出的是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张三只有资金风险,李四除资金风险外,还有没日没夜的精力付出、休息得不到保障、家庭团聚受影响、事先的技术研发成本、个人声誉和其他机会成本等风险。应当清楚地看到各自的付出及价值,心平气和地面对各自的得失。
3、按投入要素的价值分配股权
公司是资金驱动型、资源驱动型还是人力驱动型企业?如是人力驱动型企业,应对“人
力资本”提供者分配更多的股权。其他类型的企业以此类推。公司正常运营需要投入的要素包括:资金、劳动力、土地、资源、技术和信息、管理、服务、创意、运营、商誉、个人品牌等。应对实际投入的各要素进行估值,然后按照各自要素的估值占全部要素估值的比例来分配股权。
(三)确定动态的股权分配制度
1、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
根据投入要素的价值贡献进行分析和评估。因为该公司主要为资金和人力两大投入要素。可先确定各投入要素的权重,如约定资金股权重为25%,人力股权重为75%。在1000万元出资中,张三出资800万元占股20%,李四出资200万元占股5%。由于张三不参与公司经营,没有人力投入,张三的人力股占股为0。最终双方的股权比例为张三20%和李四80%。为保证张三20%股权不被稀释,双方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将来股权激励引进人才所需的股权,均从李四所持股权中解决。
2、对人力股设立成熟期
因资金是按项目需要一次性出资到位的,但人力资本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是逐步付出,其
作用和贡献与时间有关,存在不确定性,故不能将人力股权一次性给李四。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设定人力股的成熟期。李四只有达到约定条件,才能分期获得人力股。如约定成熟期为四年,每年成熟四分之一,李四每年可获得18.75%,未成熟的股权没有分红权。四年期满,李四才能获得全部75%的人力股。
3、将表决权和分红权分离
因设立了成熟期,公司成立时,李四作为创始人的股权只有5%,第一年结束时也只有
23.75%。为使李四有安全感,可将表决权与分红权分开,直接约定李四的投票表决权为80%,确保李四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4、“投大钱”者可先收回投资
因张三承担了绝大部分资金风险,为平衡双方利益,可优先给张三分红。如约定在张三
收回其全部投资后,双方再按照张三20%和李四80%的比例分红。那么,张三在收回投资后,仍能享有每年20%的分红。这不但减少了张三长期投资的风险,张三还可将收回的资金继续用于投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