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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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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09-14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某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庭审过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予履行。

原告XXXX与被告成都XX分别于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7月26日、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23日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该六个合同的条款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忠实的履行己方义务。

二、原告XXXX依约履行义务,被告成都XX拖欠原告XXXX货款,系严重违约。

原、被告双方素有合作,原告XXXX作为供方,被告成都XX作为需方,签订了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XXXX依约在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9月23日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成都XX应及时支付原告XXXX货款,却长期不予支付,显系严重违约。

三、被告成都XX应支付原告XXXX欠款140850元及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被告成都XX在收到原告XXXX所发的货后,支付货款总计金额65000元,退货总计金额31480元,截至到起诉之日前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货款总计金额为237330元-65000元-31480元=140850元。

综上,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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