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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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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2-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离婚中过错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里本文只讨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对于其它三种情形,本文暂不作讨论,将讨论的这种情形可能是上述四种情形中最普遍存在的,也是当今的一大社会问题,涉及到道德及一系列法律问题。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得更为具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更是进一步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要证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接触、同居都有意识地避开公众,其行为其有隐蔽性,而且也不一定会持续、稳定、长时间地共同居住。即使持续、稳定、长时间地共同居住,也很难收集证据证明。可能要提供相关的租房合同、照片、人证等多种证据来证实,出租人一般不会提供相关租房合同,偷拍的照片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不合法,即使是合法拍摄所得,仅凭相片也很难认定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事实的存在。证人出于种种顾虑,也很少愿意出庭作证。所以,由于证据方面的原因,目前离婚中无过错方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平时说的"精神损失"),极少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的案例少之又少。

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虽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但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有的法院就倾向于认为有过错事实的存在,至少这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也为伦理道德所不容。虽然上述法院不一定会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对无过错方适当照顾,对过错方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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