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具体是哪些呢?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结合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这其中包括婚前医学检查,即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如果经婚前医学检查,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如果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