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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云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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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1-09-1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例分析

一、 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经过

2020年10月,被告人A某、B某明知他人购买其银行卡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银行卡密码卖给他人,供他人进行资金转账并从中获取转账金额0.4%的好处费,其中A某卖给他人4张银行卡、B某卖给他人2张银行卡。后上述银行卡被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A某提供的卡支付结算总额共计382万余元,获利14000余元,B某提供的卡支付结算总额共计148万余元,获利6000元。

二、 被告人供述的经过

被告人A某供述:2020年10月13日左右,我在微信群里看到一个做兼职的广告,我加了他的微信,他告诉我他的兼职工作是用我的银行卡给淘宝刷单,让我把银行卡的账户和密码告诉他,他使用我的银行卡转账。每转10000元,给我40元好处费,我同意了。并把自己的四张银行卡账户和密码告诉他,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74。一张浦发银行卡,卡号62×××21。一张光大银行卡,卡号62×××07。一张邮政储蓄卡,卡号62×××38。之后,对方到现在给了我6000多元的好处费,说还有8600多元没给我,按给我的好处费算,这几张卡一共300多万元的流水。

被告人B某供述:2020年10月10日左右,A某和我说他认识一个人,这个人手里有个活,帮别人转账1万元钱给40元钱,得自己先往银行卡里打点钱。我就通过一个聊天软件加了这个人,名字叫“柠檬”,加完后,这个人让我把我的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发给他,先让我自己往银行卡里打钱,然后他操作转账。2020年10月13日,我在中国银行卡,卡号62×××68充值了4万元。当天这个人就用我的银行卡进行了转账,每天都有很多笔转账,有几千,也有上万的。2020年10月20日,我转账出来23000元,10月21日我转出12000元,10月22日转出2100元。还有几笔,本金都被我取了出来。从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9日一直转账,11月10日,我发现银行卡被冻结了,一共获得六千多元好处费。我给对方还提供了邮政储蓄卡,卡号62×××09。两张卡流水100多万。

二、被告人羁押情况

被告人A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B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三、法院判决情况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A某、B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一、被告人A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B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A某违法所得14000元、被告人B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二被告人已缴纳)。

这一例是卖自己的银行卡从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也是是近期少见的一起判决缓刑的帮信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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