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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从借款合同谈担保法的运用
更新时间:2012-06-09

桂林律师从借款合同谈担保法的运用

案情:2011年 xx 月 xx 日,梁xx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钟xx向黎xx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借期3个月。当日,黎xx 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打款50万 进梁 xx 的帐户,梁xx也出具借条给黎xx ,钟xx 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还款期限将至,梁xx与黎xx 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一个月还款,并减低利息一倍,该补充协议未通知担保人钟xx 。延期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促,梁xx仍无力归还;钟xx则以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借款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黎 xx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本案的关键在于担保人钟xx 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这关系到债权人黎xx 的权益能否通过诉讼实现。而要解决此问题,这要从担保法上分析。

从法理上分析,本案存在主合同借款合同和从合同担保合同两个法律关系。钟xx 在本案担保合同中是承担人的担保,即保证人的责任。本案借款是合法有效的,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是有效的。

本案中对于钟xx 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并无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钟 xx在本案中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此,钟 xx也无多大异议。

担保人xx钟以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借款事项拒绝承担责任,这种抗辩是否存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梁xx与债权人黎xx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借款期限和降低利息,这属于协议变更了原借款合同(主合同),且没有取得保证人钟xx 的书面同意,因此,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担保人钟xx的抗辩确实存在一定道理。

事实上,担保人钟xx是须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虽然本案主合同存在变更,但就实质而言,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其目的就是要增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在承担同等义务条件下,既然保证人自愿对原合同担保,从民法、合同所具备的核心原则-公平原则上看,保证人也理应能够对变更后的合同担保,这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立法本意和精神。

另外,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本案补充协议实质上减轻债务人的债务,作为保证人的钟xx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其也应对变更后的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钟xx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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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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