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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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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事务—疫情期间口罩出境常见违法行为简析
更新时间:2021-09-10

疫情期间口罩出境常见违法行为简析

当前,新冠疫情在中国已得到有效控制,中国制造能力正有序复苏。但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的新冠确诊病例却大幅上涨,疫情在全球范围内大流行,国外医用口罩需求量巨大。中国作为制造大国,正源源不断地向其他国家出口医用口罩,支援全球抗疫。也正是因为医用口罩出口量加大,口罩市场鱼龙混杂,已有不少国家反映收到来自中国的伪劣口罩。为此,商务部、海关、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自2020年4月1日起,出口的医用口罩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自2020年4月10日开始,海关对医用口罩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当前口罩出口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1.商品归类:根据2020年3月20日海关税则号更新,对口罩税号进行拆分调整,除特殊情况外,绝大部分口罩归入税号6307900010,医用口罩税号也归入6307900010。口罩出口关税税率为0,退税率为13%。

2.检验检疫:医用口罩为法检产品,采取的是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出口电子底账,企业正常申报报关单。非医用口罩为非法检商品,无需验证。

3.关税征免:如出口物资为贸易性质,征免性质申报一般征税,征免方式申报照章征税;如为捐赠性质,境内发货人为贸易代理商、慈善机构等,征免性质可不填,征免方式申报全免。

4.禁限管理:目前商务部未对口罩设置贸易管制要求。

5.申报规范:按照规范申报要求填写商品名称、用途(注明是否医用)、成分含量;如物资非中国生产,原产国按照实际生产国填写。

6.所需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非医用口罩无需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随着医用口罩出口政策收紧,口罩违规出境查发率增加。本律师就口罩出境常见的违法行为进行简要分析。

一、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申报出口150万只“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非医用)”,货值30万美元,并提交了合格证复印件、出口非医疗物资声明、检测报告等材料。经查验发现,该批口罩实为一次性医用口罩。

律师分析:

从口罩出境申报要求可以看出,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虽然税号都归入6307900010,但医用口罩属于法检验证商品,需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其用途、成分含量申报要求也不同,医用口罩的监管条件更加严格。国外防疫需要的主要是医用口罩,企业不如实申报,就是为了逃避商品检验监管。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本案中,贸易公司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无疑是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另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指的是货物涉及的统计项目申报不实,统计项目一般指品名、编码、数量、价格等等。

本案中,医用口罩和非医用口罩的税号均为6307900010,品名为口罩,只是在用途申报上有所区别,因此不属于统计项目申报不实。在实践中,多数执法人员在理解《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时,将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视为兜底条款。只有当行为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该条第(一)、(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但对海关正常监管秩序构成不利影响的,就按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予以处罚。因该贸易公司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不属于统计项目申报不实,也就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所以应当属于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综上,贸易公司将医用口罩申报为非医用口罩的行为,既属于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也属于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因同时触犯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根据想象竞合行为的处断原则,择一重行为定性处罚。

重要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司法实践中,有法官主张,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处罚应当有法可依,而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没有行政法上的依据。再加上关检合并后,申报不实和逃避商检的处罚主体都是海关,为避免争议,海关很可能在执法过程中只认定违反的一个规定并进行相应处罚。

二、夹藏、夹带口罩出境

案例二:某公司以集装箱方式出口一批货物,经查验发现,其中包括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30万个,货值32万余元。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藏匿、伪装、瞒报违法案件,就是在平时货物通关过程中也时常发生。本案中,夹藏、夹带的口罩是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不属于法检商品,也就不属于逃避商检的行为。

那该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性走私行为要求行为人在逃避海关监管的同时,还偷逃了应缴关税,或逃避了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本案中,夹藏出境的是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出口关税税率为0,也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性出境的货物。因此,虽然行为人采用了藏匿、伪装、瞒报的方式,但并不构成走私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本案中,该公司的应申报不申报,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又不构成走私行为,因此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的口罩品名、编码、数量等申报项目应申报而不申报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是否可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在实践中,也有部分执法人员认为,海关监管秩序的概念包括了统计秩序、税款征收秩序和许可证件管理秩序。当行为人的行为能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同时也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选择处罚上限较重的条款。本案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处罚上限是1万元,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处罚上限是3万元,应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进行处罚。

本律师认为,该观点自相矛盾,如果说海关监管秩序包括了统计秩序、税款征收秩序和许可证件管理秩序,那么只要是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就必然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都只能按上限高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进行处罚,那为何还要多此一举将两者分开罗列呢?因此,将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视为兜底条款,在行为人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不涉及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时,但对海关正常监管秩序又构成不利影响的,才按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予以处罚更为恰当。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适用争议很大,也给企业带来一定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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