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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出借银行账户出借人担连带责任
刘陆琴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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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主任律师
从业5年

基本案情

2012年起,原告王甲、王乙(夫妻)根据被告陈某要求,陆续通过银行转款、支付现金方式支付350万元给陈某、账户出借人何某,双方约定月利率2%。后陈某、何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尚欠本金1074000元以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借款本金1074000元及利息,被告何某为其出借账户收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情况如下:原告王甲分别于2015年1月、2016年8月转账50万元、25万元至何某账户,王乙2017年6月转账10万元至何某账户,合计8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借条以及谈话录音、电话录音等证据,可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66.28万元。关于何某的责任问题,何某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何某收到涉案借款后,通过自己的账户逐月向原告王甲王乙偿还借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转款及支付利息款是受到陈某的授权或委托,因此,被告何某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应对涉案借款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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