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振球律师
安徽-芜湖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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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9
律师执业风险研究
  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与人权保护状况最灵敏的晴雨表。 ----笔者
  
  四川律师何红德居然因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行为而获帮助伪造证据罪并被判刑,让我们不得不发出"胆战心惊做律师"的叹息;而中国陕北民营石油企业行政侵权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的被捕则再次让我们愤慨:"中国律师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还能指望他保护当事人么?!"
  当我们审视中国律师的种种际遇后,我们无法不对以帮助社会防范法律风险为职责的中国律师自身因执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予以格外关注。
风险种类
  作为社会人,律师具有普遍意义上的风险:如业务领域内的商业风险、税务与财务风险、人身安全风险(如2005年5月18日成都律师李晓路的遇害)等等;作为法律人,律师则具有因其执业所带来的执业风险,这种执业风险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一、从风险的性质上,执业风险可分为安全风险与责任风险 :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一般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他来自民间的势力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这种危险既可来自对方当事人,也可来自律师自己的委托人。如2005年5月29日晚,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喻律师在代表当事人谈判被对方当事人无理扣押五个小时后,刚出门便又遭歹徒用钢管殴打,汽车亦被砸;办案律师被对方当事人非法拘禁的报道时有耳闻;当事人因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迁怒于所委托律师并对律师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也并不罕见。
  第二类是来自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威胁。据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律师介绍,仅过去的两年全国就有12名律师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这十二名律师在无罪宣告前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危险不言而喻。另据统计,全国每年约有近三百名律师因种种原因人身自由受到有关机关的限制。吉林省通化市抚松律师事务所张松民律师,1995年6月17日在辉南县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由此发生争议。在争吵中,张律师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眼肿,并被该法院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十五天。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家兴在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派出所门前在与公安民警的争执中"莫名其妙"地全身受伤,更让人感受到中国律师的悲哀。
  
  责任风险系指因律师执业过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刑事责任风险。如北京律师张建中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上海的郑恩宠亦获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等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已经成为悬在中国律师(已经不仅仅是刑事辩护律师)头顶上的两把"达摩克斯利剑"。而对律师错误的刑事追究还被冠以种种名义为之:例如根本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少波居然曾被以贪污罪判刑11年,后经上诉方获无罪释放。律师显然不是《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彭杰律师由于在会见被告人时,由于被告人与看守所监管人员内外勾结,另一看守人员擅离职守,才导致被告人有预谋的脱逃得逞,但法院仍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彭律师有期徒刑三年;于1996年二审才改判彭杰无罪。尽管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递交法院的卷宗没有标明国家机密,但是,河南省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于萍律师,由于被被告人家属看到了律师从法院复制的起诉书或者卷宗材料,居然被沁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幸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罪。而大连市陈德惠律师事务所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的、实行定额包税的律师事务所,但是2001年6月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惠有期徒刑4年,判处陈德惠律师事务所罚金115万元;经多方努力,二审改判为无罪。
  第二类是行政风险与行业自律的风险。律师因执业行为的不规范,可能遭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处罚。严重违规的律师有可能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照而砸了饭碗,执业失范的律师也可能受到律师协会的谴责与处罚,北京市律协就向社会公开发布律师因执业不规范而受处罚的"黑榜",以加强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第三类是民事风险。律师因严重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因律师尽职调查的失职导致当事人一亿资金被骗,被法院责令返还100万元律师费并赔偿800万元。
  二、从风险可能的来源上看,一般有以下几类:
  第一,来自己方当事人。如发生在西安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其母亲状告辩护律师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某种意义上,当事人既是律师最重要的服务对象,也是律师最"危险"的敌人;因为律师代表的是己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是赚己方当事人的钱。当与对方的矛盾缓解或是结束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可能就上升为主要矛盾了;所以有种戏言称:当事人就是"当时是人"。
  第二,来自对方当事人。即使是发生在法庭上的律师被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殴打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因担任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白玉仁竟然用手狠抠马海旺的双眼,马当即双眼鲜血喷涌,右眼珠脱出。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任上飞律师到湖南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并扣作人质遭受到非人的折磨长达120天才获得解救。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裴姗律师,代理一起离婚案件诉讼时,当庭遭到原告的厮打和谩骂,审判人员对这种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随后又从法庭门外冲进一男一女,对被告大打出手,当裴律师上前制止时,又被推、打,造成右尺骨远端骨折。
  第三,来自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甚至可能来自这些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影响的个人行为。
  据报道,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的黄利明律师于2004年6月在某法院出庭时,只因说了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几个月来,对能够维护他权益的机关和部门他几乎都去投诉过了,可最终得到的答复竟是:"这些事情是经常发生的,很正常"。前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由于在1992年的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遂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公诉不成之后,李春庭又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但是,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四,来自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自律机构。律师执业违规、违法可能招致作为行业自律机构的律师协会的处罚,目前中国律师业的行业自律正日益公开、规范。
  第五,来自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口碑"是律师的信誉与财富所在,社会舆论对律师业及某位律师的评价无疑会对律师行业及律师本人产生重要影响。而作为公众"耳目"与"口舌"的媒体的"影响力"及"杀伤力"更是不言而喻。在"赵(忠祥)饶(颖)事件"中,媒体所报道的、并未经核实的相关代理律师的"倒戈"与被打,对律师形象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律师的社会地位与执业保障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取决于法律文化的传统。在当今现实的大背景下,律师的职业风险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立法不完备。这种不完备既包括诸如刑法第306条这种直接对律师有"杀伤力"的积极"关照"外,也包括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法庭言论免责权、律师意见在审判中的应有重视等执业权利保障法律规定的"消极"疏漏。按照《世界人权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是享有豁免权的。我国1990年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但没有被人大批准,因此至今还没有生效;而我国《刑法》第306条却情有独钟专门为律师规定了律师妨害作证罪。由于刑事案件现在实行抗辩式诉讼,辩护律师与控方对抗程度明显增加;如果被告人口供发生变化,尤其是证人证言前后不一,律师极有可能涉嫌律师妨害作证罪。证人前面给控方提供的证言真实?还是证人提供给辩护律师的证言真实?纵然后提供给律师的证人证言真实可靠,但由于证人可能有涉嫌伪证罪的威胁,大多会明哲保身,在冲突出现以后,想让其凭良心说真话实在是勉为其难。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只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牺牲自己。
  
  第二,对律师工作价值的误读。法学与医学自古即被认为是专业性最强的两门学科,但在中国目前律师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与公众对律师劳动价值的认可还远远不够,甚至极端地认为律师不过与通向权力的"掮客"甚至"皮条客"罢了。
  
  第三,官本位大背景下律师角色定位与社会分工的无奈。
  其一,政治地位边缘化,无权而受蔑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只是一种请求权而没有任何决定权,在政治生活中长期处于边缘化的地位,因而常常处于被权力者乃至公众所蔑视的状态。这使处于权力旋涡中的律师,天然处于一种权力的危险之中。
  其二,经济地位软弱化,无能而受轻视。律师中虽不乏年创收数百万甚至逾千万者,但据统计,全国律师年人均创收仅八万,只相当于一个出租汽车司机的水平,就整体而言,律师的经济地位是极其软弱的,这也使律师无法作为一个经济的强势群体发出自己应有的声音。但同时,某些媒体为求新闻效应而抛出的"北京律师年创收五十万"之类的言论,又将转型时期人们心中不平衡的矛头直接引向脆弱甚至可怜的律师们。且不论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平均创收五十万,与人均收入五十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创收五十万,律师个人能拿到手的有一半就不容易了;平均五十万,不等于这个群体都有高收入:据统计,北京的万余名律师中,百分之三十年收入不到五万。
  其三,社会评价庸俗化,言利而受鄙视。在崇尚君子不言利的文化氛围中,律师因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而备受鄙视,社会评价相对不高,这种堪忧的社会地位与社会评价,也给律师业平添一种风险。
  
  第四,律师自身素质特别是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的有待提高,执业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例如年轻律师容易拿当事人做自家人,在彼此出现矛盾时全无主动权;还有的是因律师行为的失误所致,如接案时的大包大揽、牛皮破天,办案过程中的失误,与政法机关及当事人、中间人关系处理的不善等等,都可能给律师带来大麻烦。
  
  第五,沦为替罪羊或出气筒,甚至遭受打击报复。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律师注定要发出理性的不同声音,也注定律师要为这种声音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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