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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莉律师
辽宁
从业7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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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约定以及让与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1-09-02

【案情简介】:

李先生因公司经营问题向张女士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支出,约定的利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将自己名下房屋过户到张女士名下作为债务的担保,约定如到期未按时还款则房屋归张女士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约定的利息3分,明显法律规定所规定的的最高利息,如果债务人到期未按约定原款,之前所还的利息除法律规定的利息外,剩余的视为对本金的偿还。另外本案中约定的让与担保条款,如债务人到期未按时还款,则房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是无效的。张女士只能就该房屋拍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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