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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诉太原市房地局撤销房产证行政诉讼起诉状
聂晓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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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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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21年

起诉状

原告:王X,女,1979年 月 日出生,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国师街 号 单元,太原市XX局工作,电话:

被告: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电话:

第三人:刘XX,男,汉族,1978年7月9日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X号,联系方式:

第三人:太原市XX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撤销给第三人刘XX颁发的位于太原市旱西关西街南小区3幢2单元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证号:F201100XX)。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刘XX均系原太原市XX局职工,夫妻关系。2004年12月第三人太原市XX局以家庭为单位为原告及第三人刘XX分配到位于太原市旱西关西街南小区X幢X单元X号的房屋一套。2012年年初,原告听闻第三人太原市XX局已为职工统一办理了包括上述房产在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遂向第三人刘XX索要查看,但遭到拒绝。原告随即向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查看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情况,才发现第三人刘XX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被告,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刘XX一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为刘XX单独所有,房产共有人信息一栏中登记为"离异"。第三人刘XX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房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

二○一○年 三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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