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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艳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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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
更新时间:2021-08-18

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呢?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有可能是实际施工人,也有可能是其他施工主体。该施工主体包括自然人施工主体和其他施工主体两类,这里的其他施工主体是指《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人和《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对于其他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笔者目前未阅读到相关裁判文书,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也有争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笔者对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问题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司法实务观点

  我们先来看看司法实务中的观点。马占英、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通知,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


二、法律分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附件1第(六)项规定,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1.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依据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笔者将规费分为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两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述。

  (一)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取得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是企业,这里的“企业”应理解为《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在建筑市场,除了自然人施工主体外,其他施工主体均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其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缴纳住房公积金 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是企业,这里的“企业”应理解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包括各类企业等组织。在建筑市场,除了自然人施工主体外,其他施工主体均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其员工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3.除自然人施工主体外,无施工资质的其他施工主体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该施工主体能否取得案涉工程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前述第1点和第2点的分析,无施工资质的其他施工主体可以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其未缴纳,应当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应当能够取得案涉工程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毕竟,该施工主体取得案涉工程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与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河南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丰泽公司虽未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证据,但华福公司应依法负担支付社会保障费的义务,丰泽公司是否缴纳社会保障费不影响华福公司应承担义务的履行,也不能成为华福公司拒绝支付社会保障费的抗辩理由。故二审判决认定华福公司为最终责任主体,将社保费计入工程总价,并无不当。该案例可以佐证笔者前述第3点的观点。

  (二)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取得工程排污费

  1.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能否缴纳工程排污费 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的工程排污费的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被《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废止;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故自2018年1月1日起,工程排污费的变更为环境保护税了。《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范围涵盖了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在建筑市场,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可以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即工程排污费。2.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未缴纳工程排污费,其能否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费 根据前述第1点分析,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可以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缴纳工程排污费,如果其未缴纳,应当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应当能够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费;毕竟,该施工主体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费与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


三、观点论证

  根据本文第二点分析,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主体不能缴纳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但可以依法缴纳工程排污费,故其应当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费,但不能取得案涉工程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和(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两个案件中,法院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分析论证自然人施工主体能否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程排污费的前提下从而认定自然人施工主体能否取得案涉工程的相应规费,而是笼统认定自然人施工主体能否取得规费,笔者认为前述两个案件中法院的观点均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应该给予纠正。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施工主体不能取得案涉工程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但可以取得案涉工程的工程排污费;无施工资质的其他主体可以取得案涉工程的规费;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是否缴纳了规费,不影响其向相关方主张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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