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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认罪认罚沦为“强迫认罪”---张文超
更新时间:2021-08-17

无罪辩护是律师接受案件的第一反应,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被告人利益。这些年借助“认罪认认罚从宽”制度,“强迫认罪”与“引诱认罪”的陋习又重新抬头。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被告人有罪,他不认罪法院也可以判决有罪;被告人无罪,他认罪法院也应当判决无罪。问题是一些法院存在“两种偏见”,第一是任何被告人都是有罪的,第二是报告人认罪他就有罪。这就导致法院在“两种偏见”的驱使下,强迫被告人认罪或者引诱被告人认罪。

国家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是为了“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果被一些法院“念歪了经”,变成“不认罪就从重处罚”的变相强迫,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有罪一律做出有罪处罚。某些法官还说“我们从来没有判过无罪”,所谓“强化人权司法保护”完全被选择性忽视。

这几年我也办理过几宗“认罪认罚”案件,那是因为我审核证据后认为被告人真的构成犯罪。这些“认罪认认罚”案件基本都是判决1年左右甚至几个月,对于“节省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大作用。

不过,我也遇到强迫或者引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案件明明存在无罪辩护空间,例如法院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混淆,法院将超出被告人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的严重后果视为被告人的过错责任,法院将被告人只是手续不完整却实质上没有非法占有视为被告人侵占单位财产,这就让律师很郁闷。这些案件被告人在看守所也被要求“认罪认罚”,否则会从重处罚。一些法院、检察院甚至明确“认罪认罚退赃”才可以取保候审,这就导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为了早点恢复人身自由不得不接受“认罪认罚退赃”。

“认罪认罚”本是尊重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从宽措施,类似于“审辩交易”。结果一些法院将其变成“强迫认罪”、“引诱认罪”,这就偏离了该政策出台的善意。更有甚者,被告人认罪认认罚只是他的个人判断,律师无罪辩护是自己独立思维,却被一些法院强迫被告人要么接受认罪认罚不接受律师无罪辩护,要么接受律师无罪辩护放弃认罪认罚,真不知这些法官从哪里找到的法律依据。

我的初步判断是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判决后剩余刑期不超过半年的可以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如果是判处实刑甚至判决后剩余刑期超过半年,那么只要有空间就应该坚持无罪辩护。当然,如果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真的有罪,律师“无罪辩护”都过不了自己这一关,则也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从宽”。

“认罪认罚”制度对于轻罪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对于一些重大犯罪甚至刑期五年以上的犯罪,一些法院都在“认罪认罚从宽”,这就让人莫名惊诧。我曾办理了某组织卖淫案,11名被告人只有我坚持无罪辩护,其他人都是认罪认认罚,甚至庭审中同案被告人的表述与侦查阶段不同就被检察官呵斥制止,这就让我不得不以最大的恶意来揣测办案机关的动机,究竟是为了“判有罪”还是为了“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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