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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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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了违约条款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1-08-16

长沙协议离婚案例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工农路房屋吴某某的部分归李某所有,李某应该给付给吴某15万元或房价的60%两者取其大,未按时付款需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后李某未支付。又在2019年出具一份借条给吴某某,当中约定李某按工农路房屋当时房价的四分之一折算为46万元于2020年6月1日前偿还,后李某未支付。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钱款并支付应付款日至判决生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该长沙离婚协议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吴某某46万元并支付吴某某该款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长沙协议离婚案例二: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的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不按约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十万元。现陈某因未按约履行。该长沙离婚协议案经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徐某某违约金10万元。

上述案例的一个结论:离婚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法院予以了支持。长沙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其中的违约条款对离婚后的双方有约束力。如果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当然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是长沙离婚律师——丁律师,遇到了婚家纠纷可与我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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