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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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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更新时间:2021-08-13

  一、认罪认罚制度的概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制度定位讲,是对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坦白从宽是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重要刑事政策,我国刑法相应规定了自首从宽制度,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从实体法角度规定了坦白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都规定了相对明确的处理原则和从宽幅度;刑事诉讼法针对认罪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此次修法增设的速裁程序,也针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设计的诉讼程序。

  二、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宽两方面。

  1、程序上的从宽。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2、实体上的从宽。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3、不能适用认罪认罚情形。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认罪认罚: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辩护的价值评判

  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办法》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需要同时具备五项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四是签署具结书,五是没有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况。作为一项仍旧在试点的制度,许多方面仍然处于摸索与探索的阶段,就事实问题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是为自己辩护的最佳人选,但就法律问题而言,在技术性、专业性以及复杂性等方面离不开律师作用的发挥。

  三、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作用。

  1、律师介入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办法》中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伊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便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辩护律师及时介入,能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与实现。通过辩护律师提供的专业知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会有一个更加全面的理解与认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2、律师介入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公正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至今,多数学者主张应当坚持目前刑事诉讼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以及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能动摇,这也被认为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间较为明显的区别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在事实判断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只能依赖于自身的主观认知;而在法律判断面前,多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对于是否应当认罪认罚以及如何认罪认罚,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难以从法律层面有一个理性的判断和专业的认识。这样一来,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通过其专业知识的补强,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

  3、律师介入有助于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序选择权。目前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用的是“嵌入式”的运行方式,即认罪认罚从宽既可以适用于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或者有着“简上加简”之称的速裁程序,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进行认罪认罚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程序选择权,究竟选择哪种程序对自己最为有利,离不开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能够实现被追诉人的快速审判权,缩短其庭前羁押的时间。从形式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程序上的一定简化,能够获得快速审判,如适用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但从实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做出这一选择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其要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以及针对事实问题再次进行辩解的权利。因此,不同的选择就意味着不同的诉讼程序,而不同的诉讼程序则代表着不一样的诉讼权利,简言之,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是与其诉讼权利息息相关的。这些都需要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同时进行讲解或释明,从而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明知且明智”的情况下做出合适的程序选择。

  综上所述,今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将会起到较大作用,尤其是一些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对于国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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