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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春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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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工作中受伤怎么赔偿
更新时间:2021-08-13

  案情简介

  XXX房地产工程发包给YYY公司,YYY公司将其中1号楼、5号楼的土建和一般安装工程分包给宋某,宋某将承包的1号楼、5号楼的工程转包给徐某,徐某雇佣张某在工地干活,张某在干活时受伤。

  

  【一审法院】认为

  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和观察周围环境,疏于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致从脚手架上跌落受伤,对本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徐某作为雇主,疏于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范,对于张某在施工期间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XXX房地产作为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徐某施工,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YYY公司虽是大门建设工程的分包人,但从张提供的证据显示,YYY公司承建的工程范围仅仅是1—6#楼的土建安装工程,不显示包含有A大门的建设,且徐某从YYY公司承包的工程范围也仅仅是1#、5#楼的土建工程,不显示包含有A大门,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张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徐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XXX房地产与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徐某赔偿张某损失共计56.1440万元。二、XXX房地产对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XXX房地产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A大门工程承包主体的问题。

  XXX房地产工程发包给YYY公司,YYY公司将其中1号楼、5号楼的土建和一般安装工程分包给宋某,宋某将承包的1号楼、5号楼的工程转包给徐某,虽然在YYY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书》和宋某与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不显示A大门工程,但在庭审中YYY公司称其将连接1号楼和5号楼的A大门工程连同1号楼、5号楼分包给宋某,宋某认可该小区的施工图纸中包含A大门工程,徐某也承认自己从宋某处转包A大门工程并由自己承建此工程,由此得出,YYY公司、宋某、徐某承包的工程均包括门工程。

  2、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张某受雇于徐某,与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徐某作为雇主,疏于工地管理和安全防范,在工地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对张某在工地施工期间遭受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YYY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宋某,宋某又将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徐某,宋某、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在提供劳务时明知该工程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仍进行施工,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和观察周围环境,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

  XXX房地产按照法律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建筑资质的XXX房地产,不存在过错,对张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YYY公司、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徐某赔偿张某损失共计50.4926万元。二、YYY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宋某对徐某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点评:

  一、本案涉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工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中开发商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开发商将住宅项目土建和安装等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又通过内部分包方式发包给个人甲,个人甲又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乙,个人乙找到包工头施工,包工头和受害工人共同为项目施工,施工过程中工人受害。其中总承包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个人甲和个人乙均无相应资质,施工工人提供劳务受害后,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总承包人,且无过错,故免责,相应的侵权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以及受害人之间根据过错酌定承担损失。

  二、关于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房地产领域中,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施工人员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较大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承担、行政处罚等,对于较小的还未构成安全事故的施工人员提供劳务受害的情况,往往施工人员无法捋清从发包人到承包人再到各级分包各级包工头的承包关系,故而发生工人受害情况未协商一致时,往往会将开发商即发包人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件时,适用民法典侵权编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当然侵权责任构成要符合相应要件,除此以外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发包人的义务也相应增加。

  在房地产领域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人提供劳务受害纠纷,发包人免责都要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一是发包人发包工程给承包人是合法的,承包人具有承包相应工程内容的建筑资质,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则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发包人不存在过错责任,该过错往往要视具体案件而定,一般由受害工人或者承包关系链中一方提出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要根据相应主张提出反驳意见和佐证证据。何为无过错,如果按照严格意义理解的过错,发包人、承包人等等对于工人受害行为一般都是非故意的,可能存在过失,举证发包人或承包人无过失行为,也变相举证工人受害其自身存在过失。如在施工过程中,1)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且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2)进行了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3)进行了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于不规范施工进行提醒和纠正等等,上述的材料都可以作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材料。但在重大安全事故中,往往发包人无法免责,除承担可能的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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