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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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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21-08-09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花**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花**,了解本案事实,刚刚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现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现行法律法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花**涉嫌寻衅滋事罪完全不成立,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花**判决无罪,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合理采纳。

一、被告人孙**、花*姐、花**并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花**指使孙**向朱*之母被害人洪**索要欠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孙**在香坊分局办案中心做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第5页,办案人问:“你和花*姐跟着洪**向其讨债,是否是受什么人指使所为?”孙**答:“没有任何人指使”;笔录第4页,办案人问:“那花*姐为什么和你一起向洪**讨债?”孙**答:“我叫花*姐来的,让花*姐陪着我一起,和我做一个伴。”办案人问:“是否还有其他人参与向洪**讨债?”孙**答:“没有,就我自己向洪**要钱,期间花*姐陪着我。”

2018年4月19日被告人孙**在香坊公安分局办案中心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5页,办案人问:“那花*姐为什么和你一起向洪**讨债?”孙**答:“是我让花*姐陪着我一起向洪**讨债。”笔录第6页,办案人问:“是否还有其他人参与向洪**讨债?”孙**答:“就我自己向洪**要钱,期间花*姐陪着我。”

被告人孙**第一次询问笔录与第一讯问笔录想吻合,其自认是她找的被告人花*姐,只有她和被告人花*姐向被害人洪**索要欠款,没有任何人指使她向洪**索要欠款。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花*姐在市拘留所办案中心做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2页,办案人问:“2011年6月份,她(孙**)是否找过你跟她一起去找人要欠账?”花*姐答:“是的,她找过我跟她一起去要欠账。”办案人问:“她(孙**)当时是怎么找的你?”花*姐答:“她给我打电话找我去的。”

被告人花*姐的讯问笔录与被告人孙**的询问、讯问笔录相一致,恰恰证明被告人孙**、花*姐跟踪被害人洪**,向洪**索要欠款,并非被告人花**指使,被告人花**并不知情。

综上所述,按照共同犯罪理论,要求各共犯之间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被告人孙**、花*姐在实施跟踪被害人洪**、向洪**索要欠款等行为时,事先未告知被告人花**,更不是被告人花**指使的,因此被告人花**与被告人孙**、花*姐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之规定,被告人花**与被告人孙**、花*姐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花**不承担被告人孙**、花*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后果。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花**撞坏朱*平经营的型煤厂栏杆、占用被害人朱*奥迪轿车、位于哈尔滨市**区某小区B区21栋4单元1102室房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被告人花**所实施的行为系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理由如下:

首先,朱*平经营的型煤厂栏杆是被告人花**雇佣的司机因车辆刹车不好使,撞坏的,不是被告人花**指使其故意撞坏的,为此,花**已经向型煤厂进行了民事赔偿,金额为2000元,远远大于了门栏的实际价值。

其次,被告人花**之所以扣押朱*名下的奥迪轿车,是基于民间借贷,属于债务纠纷。而且证人朱*平曾经向花**陈述,朱*名下的奥迪车是朱*平购买的,只是登记在朱*名下(2013年5月27日被害人朱*的询问笔录第2页、2018年7月12日证人朱*平的讯问笔录第3页可以证实)。截止目前为止证人朱*平尚欠被告人花**200余万元。被告人花**认为其扣押的财产是朱*平的,不是被害人朱*的财产。扣押朱*平的财产是合法的,是基于2011年3月12日证人朱*平向被告人花**出具的承诺,承诺明确写明:2011年3月13日偿还被告人花**叁拾万元,如果不还,证人朱*平将其财产厂子、汽车都给被告人花**。

最后,被告人花**将朱*名下的房产让被告人孙**使用,原因有二,第一被告人花**将自己的所有积蓄借给了被害人朱*、证人朱*平,完全没有偿还被告人孙**欠款的能力,在被告人孙**没有地方居住的情况下,被告人花**才被迫将朱*名下的房产让被告人孙**居住使用;第二被害人朱*向被告人花**借款时,为保证顺利还款,被害人朱*将其名下的房产公证给了被告人花**,被告人花**有权处置被害人朱*名下的房产,可以将争议房屋出售第三人。

证人朱*平已经向被告人花**借款200余万元,在尚未还款的情况下又向被告人花**借款,被告人花**本意并不想借给他,但证人朱*平、被害人朱*多次开着朱*平刚刚购买不久的奥迪车找被告人花**,要求借款60万元,并承诺用被害人朱*名下的房产、奥迪车作为抵押,保证顺利还款。被告人花**才同意借给被害人朱*、证人朱*平此笔款项。借款后不久,便再也联系不上证人朱*平、被害人朱*。经被告人花**事后回忆,认为证人朱*平、被害人朱*是故意开着奥迪车,让被告人花**错误理解他们有经济能力还款,借给他们钱放心,才被骗走了被告人花**全部的积蓄。是被害人朱*、证人朱*平拒不还款的行为,导致被告人花**实施的后续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毁损、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不论是被告人花**扣押了奥迪轿车、还是被害人名下的房产均属于经济纠纷。成高子派出所、幸福乡派出所及大庆路派出所均予以认可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围。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庆路派出所将已经扣押的奥迪车返还给了被告人花**,而不是返还给被害人朱*。三个派出所也并未对被告人花**的行为进行任何处罚或者批评制止。

被害人朱*、证人朱*平欠钱不还,严重影响了被告人花**的基本生活,造成被告人花**生活困难,270万元不论是当年还是现在,都是一笔巨款。辩护人认为真正被害的并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是因本案羁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花**。借钱的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因此遭受牢狱之灾,欠钱不还的人却振振有词。我相信我们周围都会存在借款行为,而真正借给你钱的人,都是信任你的人、愿意帮助你的人。被告人花**不仅没有回报,反而被羁押,如果每个债权人都变成罪人,这个社会哪里还有真情,哪里还有信任。

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刑罚涉及到的是每个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失去自由对于每个自然人来说是最可怕的,为维护被告人花**的合法权利,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花**无罪,保障法律的公平正义,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致

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

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

张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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