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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素红律师
浙江-绍兴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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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更新时间:2009-03-2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杜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阅读分析了本案全部案卷,经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就本案有关事实、情节和法律适用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审查、合议、认定、裁判时予以采纳。
一、本案系因王某、李某某到被告舒某某经营的洗头房要求敲花背而引起的纠纷。起先,只是言语上的冲突,经过王某及被告舒某某的劝解,双方的情绪都已经平和冷静下来了。就在双方准备各自散开的时候,被告人齐某某以一句"昨天我就看不爽你了"挑起了双方械斗的火苗,此后,双方就进入了各自的"战斗状态"。这一点可以从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以及被告人齐某某、舒某某、吴某某等的讯问笔录中得到证实。虽然,对于被害人陈某的死亡,本人深表同情,但从本案的事实上而言,不得不说,双方在酿成该起悲剧中,欠缺理智,均有过错;
二、本案被告人杜某系被告人吴某某打电话叫来的,出于盲目的朋友哥们义气来帮忙的,在被告人杜某赶到洗头房的时候,双方已经处于剑拔弩张的状态,被告人杜某并不认识本案被害人陈某,案发开始并没有伤害被害人陈某的主观故意。这一点可以从被告人吴某某、舒某某、齐某某以及杜某等的讯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三、在本起共同犯罪中,起领导、指挥作用的是被告人舒某某。证人李某某在2007年10月7日18时38分的询问笔录中说到:"我看到洗头房老板在永兴路和东一路路口,听到那个老板在说打打,我就拿着 *** 追他";被告人杨某在2007年10月8日17时20分的讯问笔录中说到:"我看到胖子被对方砍了一 *** ,然后胖子不知道从哪里拿来一把 *** 追了上去,边跑边喊‘搞死他们’";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杜某等的讯问笔录中都说到:"当时我们几个都劝‘独眼龙’去医院,‘独眼龙’说不去医院,今天非要追上他们,打死他们"。从上述笔录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舒某某推动着本案向更加严重更加恶劣的事态方向发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而被告人杜某只是基于朋友义气,服从指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四、被害人陈某在逃跑过程中,共经历了两次殴打。第一次,是在被告人齐某某、吴某某追上被害人陈某后,被告齐某某持铁棍、被告人吴某某持木棍对被害人陈某的身体多处实施殴打。被告人齐某某在2007年10月25日8点10分第5页的讯问笔录中说到:"当时我手上拿的是铁棍,这铁棍是当时在永兴路上的时候,我从老偏手上拿过来的,吴某某手上拿着木棍,追的时候,我用铁棍朝那跑的男人身上砸过去,没砸到。然后我又将铁棍捡起来,一起又追,结果在一幢房子的楼梯下追到那个男的,追到之后,我们用铁棍、木棍打那男的身上、腿上,打了好多下。",被告人舒某某在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中也交代:"我和老偏赶到时,看到小波和乔某是用木棒打的,还有就是拳打脚踢的";第二次是被告人舒某某和杜某赶到以后,杜某持铁棍在被害人陈某的背部打了两下,然后用脚在陈某的胸口踩了一脚,这一点被告人杜某在讯问笔录中以及在辩护人会见被告过程中都是这样交代的。被告人舒某某则是用木棍和拳打脚踢的,被告人齐某某在10月25日讯问笔录的第5-第6页交代到:"独眼龙就上去用脚使劲的朝地上的男的身上踢了好几脚,踢在那男的胸部、屁股、脚上、背上,然后独眼龙朝那男的身上乱踢,那男的躺在地上被踢的翻来翻去",被告舒某某及被告杜某在讯问笔录中也有类似的供述。以上事实证明,在将被害人陈某打伤这一节点上,被告人舒某某、吴某某、杜某、齐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当,四被告共同的持续的作用力将被害人陈某殴打致伤;
五、被害人陈某在受伤后,系因没有及时得到救治而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在被告舒某某等四被告对陈某实施殴打后,用电瓶车将其拉往洗头房的半路上,将其扔在路边,之后被告杜某就离开现场回到自己的住处,此时被害人陈某还有声音,这一点在被告齐某某和杨某的讯问笔录中可以得到证实。被告齐某某在10月25日8时10分的笔录第6也中有这样的交代:"我怕那男的在路边被警察发现,然后我将那男的拖到路边的草丛里藏起来了",在同次笔录的第8页中交代到:"我当时将那男的从路边扔进草丛时候,那男的还有声音的",本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杜某过程中,杜某也陈述到,他离开现场时,被害人陈某还是清醒的,能说话。以上事实证明,被害人陈某之所以死亡,系因被告齐某某将被害人藏在路边绿化带中难以被人发现从而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被告人杜某认罪态度好,并且觉得对不起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被告人杜某从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开始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隐瞒。并且在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前,向老乡杨某借钱,并要杨某帮忙借钱,积极筹款打算用来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而不是四处逃跑,试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可以从证人杨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杜某的讯问笔录以及公安机关的记录中可以得到证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某在本起共同犯罪中并非处于主要地位,所起的作用亦是次要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着罪责刑相一致的精神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恳请合议庭在合议、裁决时,重事实,重证据,对被告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汪素红

(本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时觉得很棘手 ,因为我的当事人是第一被告且是累犯还是个混社会的,所有的证据包括其他同案犯的口供都说被害人的致命一击是由我的当事人造成的,对其极为不利,然而受人之托就得忠人之事,何况这是作为一名律师的职责,看着当事人那年轻的面孔,被判死刑实在可惜。于是静下心来仔细研究那厚厚的,尤其是那些手写的笔录字迹潦草令人痛不欲生,但还得硬着头皮继续阅卷宗,又绞尽脑汁地想从哪些方面为其辩护较好,庭审时又该如何发问对其较为有利等等。所幸的是最后被判了无期,命算是保住了,我的心血总算没有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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