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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勇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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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银行抢劫案
更新时间:2009-03-24
影响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件之一



本案是发生在石家庄某银行营业厅内的抢劫案,某女在银行营业厅取款时,她所提取的6万元现金被案犯从取款窗口直接抢走,某女追赶未果,并报警。此案正在侦查中。现被害人将银行告上法,银行将作为被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实本案案情清晰明了,但有些朋友认为既然抢劫是由案犯造成的,为什么要将银行推向被告席呢?有些人为此发出疑问,而我认为此案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银行与储户的关系其实是一种服务关系。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进程的加快,合同的履行不能仅限于合同的本身。合同各方的当事人应根据本案诚实信用原则,为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履行先合同义务,即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服务,打下基础的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即合同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仍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一定业务,而这些业务都是法定的。

本案就涉及到后合同义务,也就是银行在储户提取存款时,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确保储户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但本案中银行疏于监管,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没有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从而让案犯在提款窗口轻易抢走储户6万元现金。可以说银行没有履行后合同义务,因而银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说明的是银行的责任并不是全部,另一部分责任将由储户自行承担。这是根据责任相对原则而言的。因为储户提款6万元,可以说数额巨大,而储户并没有加强防范,没有尽到保管好自己财务的义务,因而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

本案是由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卫职责承担70%的责任,储户本人承担30%的责任。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此案,我不仅要提出后合同义务的重要性,责任相对原则。在这里要有指出的是追偿权,也就是说现在银行承担的70%的责任,可以说是为案犯承担的,如果有一天此案侦破,案犯归案,赃款追回,这时银行就有向案犯追偿其所承担的70%责任的权力。

其实在每个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不仅仅是单一的,它可以从多个方面反应案件的本质,可以从多个角度辩证。希望朋友们全方位看问题,不要被事情的某方面蒙蔽。同时也希望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捍卫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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