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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无伤残等级)
更新时间:2021-08-04

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温州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实际天数计算。

故按2018年度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计算,为23.45元/天(按30天计算)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伤康复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 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温州】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月护理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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