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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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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调岗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1-08-03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林某于2013年11 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岗位是数据补录员。 某公司 2018年6 月因与某行补录业务终止后安排撤场,某公司将其调岗到银行金库担任点钞员,林某不同意调整的工作岗位,与公司未协商一致,且直至林某申请仲裁也未给予答复及工作安排。故该深圳劳动案中林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林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

该深圳劳动案中某公司辩称: 林某于2015年1月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某公司调整林某到其他项目属于某公司内部正常行为。 该深圳劳动案中且该调整对劳动者不具有侮辱性,也与原工作岗位同工作地点、同薪酬,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该深圳劳动案中后双方就该调整达成口头一致,但林某在未向某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 无故旷工, 已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故林某在上述前提下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无权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该深圳劳动案中某公司与某行补录业务终止的原因,拟变更林某的工作岗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林某应与某公司协商一致,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某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照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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