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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借贷案件应调查而未调查银行流水,程序违法
更新时间:2021-08-02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担任审判长审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查明案件中的资金流向事实,指出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之处,纠正原审判决的审理结果,并对债权人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予以制裁。





裁判要旨: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而申请法院给予调取,而法院因未予准许该项申请而未给予调取的,在实质上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审理程序明显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确定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


同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意味着,遇到上述这些情形,据当法院应当依事人的申请依法调取证据。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法院拒绝为当事人调取证据,径行做出判决,显然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宗旨,其实质上是违反法定程序,从而导致原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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