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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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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补偿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21-07-30

一则长沙离婚案,姜某与郑某本是夫妻,2008年两人的婚姻触礁。姜某告诉法官,他们于2008年4月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郑某急于离婚,于是主动提出在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至女方找到男朋友”。然而,该长沙离婚后,郑某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姜某因此她将前夫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郑某支付自2008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而该长沙离婚案中前夫郑某对于前妻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只要姜某有男友,就不给补偿金,但是姜某长期有男友。说起为何在长沙离婚协议书中有补偿女方的条款,郑某说自己当时提出这一约定是为了表示对姜某婚内出轨的嘲笑和羞辱,以及对姜某在离婚时的搪塞,并非想要支付姜某约定的补偿金。且实际上他当时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长沙离婚案中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离婚相关事宜的一个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长沙离婚案中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清楚其签署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以此为理由不同意按约履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该长沙离婚案中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郑某提出姜某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友,姜某予以否认,郑某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郑某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该长沙离婚案中于是法院判决郑某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姜某自2008年4月起至2021年2月止总共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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